撤销软件登记
申请须知
依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国家版权局可以根据最终的司法判决和著作权行政处罚决定撤销软件登记。经审查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国家版权局予以撤销登记,向申请人发放撤销软件登记决定及送达通知书,并予以公告。
①撤销软件登记的范围是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转让和专有许可合同登记。
②撤销软件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与软件著作权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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